訪問量:259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12-09 02:55:35
案情簡介
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在五年前受理一起五金公司破產清算案。按照正常的破產程序,管理人通過司法拍賣途徑打包變賣破產企業(yè)所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和部分存貨,并采用了稅費轉嫁模式,在拍賣公告中表述為: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A公司參與競拍,多輪加價后拍賣成交,成交價為4400萬元,并按約支付完畢,經法院裁定拍賣資產為A公司所有。
在資產過戶過程中,破產管理人方提出,需要在成交價之外另行支付銷項稅金500萬元才予以開具專用發(fā)票,A公司不同意另行支付銷項稅金的主張,于是通過法院起訴管理人要求即刻開具發(fā)票。
訴訟馬拉松正式開始。
第一回合,A公司起訴管理人,要求開具正式發(fā)票,以便及時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xù),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開具拍賣成交價為銷售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個判決初看支持了A公司的發(fā)票開具請求,A公司訴求獲得了支持,但判決中附帶的潛臺詞是法院確定A公司應支付的資產對價為拍賣成交價+銷項稅金。A公司過戶心切,沒有提出上訴,如期拿到了一張4900萬元的發(fā)票,辦理了資產過戶手續(xù),但拒絕支付額外500萬元的對價。并將該500萬元對價對應部分的進項進行了進項轉出。
第二回合,管理人起訴A公司,根據(jù)按照已經生效的第一場審判邏輯,要求A公司支付銷項稅金,一審法院確認前述第一場發(fā)票訴爭的判決已經法律生效,確認拍賣產生的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確認拍賣中產生的銷項稅額也當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支持管理人訴求,A公司應另行支付500萬元“銷項稅費”。A公司不服判決,申請二審,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A公司上訴;第三回合,A公司向當?shù)貦z察機關請求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抗訴,要求撤銷銷項稅金另行承擔的相關判決,案件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院判決中的觀點
在本案中,管理人方要求買受方另行支付銷項稅金的觀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幾次訴爭中,都得到了法院的確認和維持判決,歸納起來,主要為以下觀點:
(一)承擔稅費屬于事先約定并已明確告知
根據(jù)拍賣公告,在本案中已經明確告知本次拍賣活動的成交價不含拍賣標的物交付、過戶時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和稅費,拍賣、過戶涉及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A公司作為買受人在明知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參與了拍賣,即愿意認同本次拍賣成交價為不含稅價。
(二)相關法規(guī)有依據(jù)表明銷售額不包含銷項稅金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上述法規(guī)的表述能印證本次拍賣的成交價格為銷售額,而不包括銷項稅金。因此,管理人方另行收取成交價格外的銷項稅金有理有據(jù)。
(三)多支付銷項稅金,買受方沒有損失
由于增值稅是循環(huán)結算的稅種,納稅人在支付完上游環(huán)節(jié)的銷項稅金,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可以作為進項稅金在下一環(huán)節(jié)進行抵扣。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本次的資產拍賣中,買受人方在支付拍賣資產對應的銷項稅金后,可以在企業(yè)中繼續(xù)抵扣,實際不會導致企業(yè)的損失。(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