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量:233 | 作者:南京薪算盤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 2022-05-06 03:07:05
業(yè)務
青島某設備銷售公司屬于批發(fā)零售機械設備的一般納稅人。預計2022年設備銷售收入10億元(含著安裝收入2億元)。
情形一
簽合同的時候簽了《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銷售機械設備的總價10億元。
則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10*13%=1.3億元。
情形二
簽合同的時候簽了《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10億元,其中設備銷售額8個億,安裝額2個億。但是會計核算沒有分別核算兩部分收入。
則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10*13%=1.3億元。
情形三
簽合同的時候簽了《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10億元,其中設備銷售額8個億,安裝額2個億,會計核算分別核算兩部分收入,財務上針對安裝收入適用了一般計稅處理。
則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8*13%+2*9%=1.22億元。
情形四
簽合同的時候簽了《購銷合同》,合同總價10億元。
其中設備銷售額8個億,安裝額2個億,會計核算分別核算兩部分收入,財務上針對安裝收入適用了簡易計稅處理。
則該項業(yè)務的增值稅=8*13%+2*3%=1.1億。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二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